实际上,中国这类“古老文明”同时影响了布朗的方法论与理论选择。布朗长期关注中国,不只是将中国作为民族志事实的来源,而是直接借助中国思想传统来阐释自己的理论。1945 年,布朗在皇家人类学会的亨利梅尔斯讲座(The Henry Myers Lecture) 上作了题为“宗教与社会”(Religion and Society) 的讲演,他所谈的并不是宗教与社会的问题,而是宗教在构建和维持社会秩序上的作用,即宗教的社会功能。在布朗看来,由于欧洲基督教改革运动以来的思想传统,宗教愈来愈被视为信仰问题, 这种思想传统使人类学家的宗教研究也过分重视信仰(belief) ,往往执著于追究宗教的起源、宗教的正确与谬误;而原始社会的宗教若从信仰的角度理解,恰恰大多是充满谬误(false) 的体系,因此,人类学家就很难理解这种宗教为何会被原始社会中的人所接受,更难理解宗教的本质。
英国人类学宗教研究的先驱,弗雷泽的老师罗伯逊·史密斯在对闪族宗教的研究中,指出“无论古代的或是现代的宗教,都与特定的信仰,以及特定的制度、仪式实践与行为准则相关⋯⋯必须认识到,仪式和实践的用途就是古代宗教的全部⋯⋯原始宗教并非一套存在着实际用途的信仰体系,而是约定俗成的传统习俗的实体”(W. Robertson Smith ,Lectures on the Religion of the Semites , 1907 : 16 - 17 ; 转引自Radcliffe·Brown ,1945 : 34) 。布朗自认承继了罗伯逊·史密斯的传统, [⑩]将宗教解析为信仰和仪式两方面,认为人类学宗教研究———无论原始宗教还是文明宗教———的重点应是仪式,而非信仰,而且关注仪式也并非其在信仰体系或教义中的位置,而是研究仪式的社会功能,看仪式如何调节和维续了社会情感,进一步地,如何维续了社会。在这种视角下,宗教之灵验(efficiency) 问题就不再重要。
在1951 年的赫胥黎纪念讲座上,中国哲学再次为布朗所用。在这篇倡导社会学比较方法的檄文中,布朗试图证明自己的比较社会学所追求的对人类社会普遍原则的探求是可行的。他采取的例子是人类思维和社会组织中对立的成对关系,而他发现这种对立统一原则在澳洲、北美部落和新南威尔士的民族志事实中共同存在,布朗认为,这种原则可以同时解释人类社会中的交换和敌对。就像在对仪式作社会功能解释时一样,布朗广泛地在各种思想传统中寻找与自己相呼应的社会理论。又一次地,布朗发现古代中国哲学直接对社会由对立统一原则组织作了理论上的阐释:“一阴一阳之谓道”。布朗将“道”解为“an ordered whole”,即和谐的整体,或有秩序的整体。这种阴阳原则不仅统治了空间关系、两性关系与季节原则,而且,阴阳哲学将此原则施以最广泛的外延,将整个宇宙,包括人类社会,都理解为由这种对立统一观(idea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组合下的“order”。[14]布朗兴奋地称,古代中国的阴阳哲学反映的其实是人类社会的普遍原则,澳洲、北美部落和新南威尔士都是以这种原则组织起来的,只不过它们没有古代中国这样理论化的表达(Radcliffe2Brown :1951 :20 - 21) 。